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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補字第5號
原 告 許其川
被 告 黃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英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601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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