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1,營小,120,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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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12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5月2日上午11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989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周信義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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