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1,營小,18,2012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營小字第18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被 告 呂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18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上午9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周信義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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