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1,營簡,102,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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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營簡字第102號
原 告 莊榮兆
被 告 夏明宇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柳營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從馬英九正副總統提名恐龍法官邵燕玲出任大法官引爆全民怒哄,而率賴浩敏司法院長再三道歉,暨邵燕玲審判長似是而非狡辯,與性侵女童應查有無為三歲女童意願,係最高法院主流見解拉最高法院陪葬,姑勿論應非事實,從最高庭長決議之糾正與更正,即證成年人之性侵案,應查有無違背意願,至於三歲女童性侵即應一律認定有違意願性侵,兩者不得混淆,此為全民之常識與共識,故恐龍法官之狡辯及轉焦,終成全民公敵司法罪人,憑此即證法官認事用法不得輕忽及傲慢與狂妄,才能贏得尊重。

事實理由詳新證1-10及歷次狀證。

(二)綜上:可傳頌或成判例經典之判決,是法官不朽萬古流芳之榮耀,另輕忽傲慢狂妄之裁判,曝光後成為全民公敵,為此狀祈勿護短,勿因被告係司法官即放水護短。

(三)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元。②請於8大電視及四大報朗讀判決主文及道歉啟事3次。

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④請准宣告為假執行。

二、法院之判斷: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八四五號判例參照)。

又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資格而言,故在給付之訴,若原告主張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主體,他造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體,其當事人即為適格,至原告是否確為權利人,被告是否確為義務人,乃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是否具備,即訴訟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並非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二號判決參照)。

又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求權人僅得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

如原告逕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認其訴顯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之。」

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夏明宇應給付原告三億元並就十一萬元先為請求,惟未載明與被告夏明宇相關之事實及理由,僅泛稱:「(一)從馬英九正副總統提名恐龍法官邵燕玲出任大法官引爆全民怒哄,而率賴浩敏司法院長再三道歉,暨邵燕玲審判長似是而非狡辯,與性侵女童應查有無為三歲女童意願,係最高法院主流見解拉最高法院陪葬,姑勿論應非事實,從最高庭長決議之糾正與更正,即證成年人之性侵案,應查有無違背意願,至於三歲女童性侵即應一律認定有違意願性侵,兩者不得混淆,此為全民之常識與共識,故恐龍法官之狡辯及轉焦,終成全民公敵司法罪人,憑此即證法官認事用法不得輕忽及傲慢與狂妄,才能贏得尊重。

事實理由詳新證1-10及歷次狀證。

(二)綜上:可傳頌或成判例經典之判決,是法官不朽萬古流芳之榮耀,另輕忽傲慢狂妄之裁判,曝光後成為全民公敵,為此狀祈勿護短,勿因被告係司法官即放水護短。」

云云。

是以,依原告訴狀所載可知,對被告夏明宇主張之原因事實有不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100年12月27日函請補正聲明事項,迄未見補正,已不能據此不明之原因事實為原告勝訴之判決。

又被告夏明宇係本院現職法官,倘係對其執行法官職務,認有輕忽及傲慢與狂妄等凟職之情,而侵害原告之自由權利,致原告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

亦屬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情形,有請求權人僅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即本院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請求損害賠償。

如原告逕向該有過失之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認其訴顯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之。

此揆之上揭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項規定至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依據原告主張之事實,無法就此聲明為其勝訴之判決,原告之訴,自屬於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移送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而本件並無裁判費以外之訴訟費用,故僅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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