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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19號
即 被 告 林中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中信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60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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