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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2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被 告 朝天宮.
法定代理人 陳世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貳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開庭期日前補陳本件土地之撥用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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