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1,營簡,29,2012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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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29號
原 告 周復進
被 告 陳建璋
被 告 潘泰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貳拾貳捌」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貳拾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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