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308號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被 告 李坤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李坤修「身分證統一編號:R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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