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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賴國樑
林茂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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