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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魏秋菊
相 對 人 許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228,000元後,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621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營簡字第137號執行異議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621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1年營簡字第137號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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