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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字第16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徐仲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姜麗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7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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