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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字第172號
原 告 顏清誥
訴訟代理人 顏文成
被 告 顏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其請求權基礎及其證據,另確認係對被告本人為請求或係對祭祀公業顏龍,被告為法定代理人為請求,並提出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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