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2,營小,94,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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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營小字第94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訴訟代理人 謝山利
被 告 陳柏谷
訴訟代理人 蕭富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9 月27日下午6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至原告公司設於學甲加油站處進行洗車。

詎被告未依現場人員指示,將汽車排檔進入N 檔,造成被告車輛前衝,因而損壞原告公司洗車機大側右刷、彈簧及基座,經原告派員修護共計支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7,510元,此已是折價後的賠償金額,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正常洗車流程,洗車機是由馬達帶動,若沒有打入N 檔無法進行工作,被告沒有排入N 檔車子往前衝。

本件並非原告公司洗車機器老舊零件掉下來,而係被告操作不當,衝撞洗車機才撞斷零件。

被告所提出之11張照片,其中車頂有受損的3 張照片,是因被告當時不當操作所導致,依原告之前提出的不當洗車方式圖11所示,就是因為被告沒有入N 檔,才會造成後大側刷衝撞汽車,使被告車輛車頂受損;

另就被告提出的洗車機照片,依該相片的缺口,是被告撞掉的鋸齒狀,而不是因為機器老舊而導致脫落。

其中有1 張照片上面是刷子的接合點,如果是自然脫落就沒有留在該處,會隨刷子一起脫落。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7,510元,暨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辯以:㈠被告有打N 檔進入原告公司洗車機,被告沒有過失,原告亦無法證明係被告造成損害。

被告車輛撞到時,原告說要賠被告,隔日原告又稱是被告不對。

原告公司的機器已經老舊,本件乃洗車機轉的那枝機械即原告提出102 年2 月25日狀紙後第二頁上方的照片,那枝機械掉下來砸到被告車輛,原告稱係被告車輛暴衝,惟照片可證被告車輛的保險桿沒有受損,而係車頂受損,被告車輛維修支出15,000元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至原告公司設於學甲加油站處進行洗車因被告車輛前衝,致損壞原告公司洗車機大側右刷、彈簧及基座,為此支出修理費27,51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報價單1 紙、相片6 幀、不當的洗車方式、微電腦洗車機操作說明書各1 份在卷可憑。

被告固辯稱:原告的洗車機器已經老舊,係洗車機器機械掉下來砸到被告的車輛,被告並無過失云云。

惟查:⒈被告抗辯原告所有洗車機器機械老舊乙節,固據被告提出相片6 幀在卷(本院卷第65-67 頁),然觀之上開相片洗車機刷之螺絲及固定柄雖然有生鏽及裂縫之情形,但該裂縫乃屬上下方向垂直之形狀。

另比對原告提出斷裂之洗車機刷斷裂處乃呈現左右方向橫面之形狀(本院卷第21頁),上開左右方向橫面形狀之斷面亦與被告提出之相片互符一致(本院卷第64頁),顯見洗車機刷之斷裂並非因老舊之裂縫所導致。

⒉又被告之車蓋處呈現因碰撞所導致之凹痕等情,並有被告提出相片6 張可證(本院卷第68-70 頁),上開凹痕所在位置,確與原告提出不當的洗車方式4 、5 所示圖說9 、11、12相符(本院卷第26-27 頁)。

另以原告提出不當的洗車方式5 圖15與原告提出之斷裂之洗車機刷互相比對(本院卷第21頁),亦顯見斷裂之洗車機刷乃因被迫衝撞所導致斷裂。

綜上,因認被告之抗辯即無可採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5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均無礙勝負判斷,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另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此外,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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