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2,營救,3,2013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振輝
相 對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經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及聲請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明細資料,聲請人並無所得。

衡諸本院聲請人與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102年度營簡字第2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為4,470元,及斟酌聲請人基本生活之需要,聲請人應無資力支出上開訴訟費用,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