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2,營簡,133,2013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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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營簡字第133號
原 告 翁慶賢
送達代收人 吳素珍
被 告 宋念慈
詹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宋念慈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共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詎原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9月28日屆期向付款銀行提示,竟因提示期限經過後撤銷付款委託理由遭退票。

被告詹麗美為系爭支票背書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系爭支票係被告詹麗美向原告借錢,被告二人間係朋友關係。

二、被告則辯以:㈠被告宋念慈:系爭支票係100 年10月9 日被告詹麗美向被告宋念慈借票,後來被告詹麗美來找被告延展改為101 年2 月9 日,之後被告宋念慈問被告詹麗美票在哪裡?被告詹麗美說撕掉了。

系爭支票借給被告詹麗美是朋友間的週轉,被告宋念慈不知道被告詹麗美要作何用途,亦不清楚原告和被告詹麗美間的借款關係,嗣後原告有告知被告宋念慈系爭支票在他那裡等語。

㈡被告詹麗美:系爭支票係向被告宋念慈借票,由被告背書交給原告,因被告詹麗美向原告借款,若有支票擔保,利息可算較低等語。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且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334 號、64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為證,核與所述情節相符,被告宋念慈雖辯以本件係屬原告與被告詹麗美間之債務問題,係被告詹麗美向其借票,其不知被告詹麗美要做何用途等語,惟被告宋念慈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於100 年10月9 日將系爭支票借給詹麗美週轉,後來延展發票日改為101 年2 月9 日;

被告詹麗美亦自承向被告宋念慈借系爭支票後背書交給原告,作為向原告借款之擔保等語(102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被告宋念慈即應負發票人責任,是被告宋念慈所辯,即無可採。

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600,000 元,及自101 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6,5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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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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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提  示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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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宋念慈    │新光銀行新營分行│ 101年2月9日  │  600,000元 │ HA0000000│101 年9 月28日│101 年9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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