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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402號
原 告 施明財
原 告 施美錦
訴訟代理人 施慶何
被 告 施蔡阿每
訴訟代理人 施財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定界址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3月7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8號確定界址事件裁判書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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