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2,營簡,402,201605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402號
原 告 施明財
原 告 施美錦
訴訟代理人 施慶何
被 告 施蔡阿每
訴訟代理人 施財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定界址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3月7日裁定命在該確定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8號確定界址事件裁判書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