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財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3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