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3,營小,292,201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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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營小字第292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陳一萍
被 告 陳曾眉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570元,及自民國(下同)87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嗣於訴訟進行中,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撤回關於違約金請求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915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逆算5年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是違約金部分既經原告為訴之撤回,因請求已不存在,本院毋庸就此再為裁判,另核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其事後所為聲明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略以:

㈠、緣被告陳明得於86年1月31日邀同被告陳曾眉向訴外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書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借款259200元,約定自86年3月3日起至88年2月3日止,以一月為一期,共計24期攤還本息,並約定有任一期遲延時,其未清償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陳明得自87年5月2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㈡、訴外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1月1日將其與被告間之債權及該債權下一切權利、名義、義務及責任讓予原告,有債權讓與聲明書可證,是本件債權業以合法移轉,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對被告之債權讓與之通知。

又原告受讓本件債權時,被告陳明得仍積欠9157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逆算5年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5計算之利息。

㈢、並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91570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逆算5年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陳明得、陳曾眉抗辯則以:被告陳明得確實尚積欠原告9萬多元,惟利息部分,主張時效之抗辯。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借款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買賣契約書、債權讓與聲明書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且為被告等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第126條定有明文。

故本件被告等就逾5年之利息債務提起時效抗辯,自屬有據,然原告業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減縮利息部分之聲明改為請求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逆算5年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逆算5年即98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依職權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9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係給付金錢在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此外,本件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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