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3,營小,37,201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字第3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席程
被 告 黃秀筍即黃沛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里○○街000號十二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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