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小調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容沛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岳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先行強制調解程序,因相對人郭岳峰現另案於臺南監獄執行中,本件依法須提解到院進行調解,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提解費用2,25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