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3,營簡,134,201410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裕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林玲玉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3,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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