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3,營簡,217,2014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17號
原 告 郭進國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郭長福
訴訟代理人 郭孟文
被 告 郭新典
被 告 郭基文
被 告 郭勝杰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郭順正
被 告 郭冠麟
被 告 王朱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另函地政機關補正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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