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27號
原 告 李孟芸
被 告 翁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應帶同證人林松壽到庭(被告應預備證人林松壽到庭之日旅費新臺幣688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