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莊傳鐘
即被告 4樓之3(戶)
上 訴 人 莊清順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0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