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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思賢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9,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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