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3,營簡,29,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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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9號
原 告 廖芝宸
被 告 楊興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興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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