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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43號
原 告 吳耀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美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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