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3,營簡更,1,201407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更字第1號
原 告 林許玉枝
訴訟代理人 林榮深
被 告 林金海
被 告 林唐換
被 告 江林取
被 告 林源志
被 告 林崑盛
被 告 林崑宏
被 告 林鳳嬌
被 告 鄭正堂
被 告 林昭宏
被 告 林齡玉
被 告 林齡華
被 告 林新凱
被 告 黃林妤庭
被 告 郭秀雲
被 告 郭秀蘭
被 告 郭俊良
被 告 林炳宏
被 告 林政輝
被 告 林楊對
被 告 黃林見
被 告 林秀鸞
被 告 林進丁
被 告 林慶宗
被 告 林來福
被 告 林聯仰
被 告 林清祈
被 告 林麗
被 告 林大村
被 告 林榮進
被 告 李銓
被 告 林修瀚
被 告 林慧郎
被 告 林慧美
被 告 林慧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3年3月17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法院103年度營簡字第23號及第2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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