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3,營簡調,370,201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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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調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議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瑩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足以認定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之資料,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旁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交還原告,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交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3千元。

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前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之總額為準,惟原告並未表明前揭房屋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依上開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足供認定前揭房屋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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