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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調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瑞山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臺南市西港區檨子林段152、152-1、153、153-1、153-2、154-1、159、159-1、159-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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