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3,營調,172,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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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調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翁崑明
代 理 人 黃榮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崇仁、翁黃美麗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惟聲請人於狀紙上記載「起訴(調解)」,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係欲起訴或聲請調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若聲請人係欲起訴,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

若聲請人係欲聲請調解,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5千元。

二、應補正相對人2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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