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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鐘育敏
被 告 王金淵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1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周信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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