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4,營小,198,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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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小字第19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展魁
被 告 陳侑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23日收受,然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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