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4,營小,221,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蘇玉英即吳蘇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22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 8月27日上午 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曹瓊文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