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陳振雄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45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記官 曹瓊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曹瓊文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