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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蔡添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1,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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