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4,營簡,425,2016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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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月足即洪文曲之繼承人
洪麗官即洪文曲之繼承人
洪鳳玉即洪文曲之繼承人
周雅芬即洪文曲之繼承人
洪麗惠即洪文曲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新營儲蓄互助社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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