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4,營簡,92,201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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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麗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宸宇
黃冠祥
林強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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