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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瑞益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羿涵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另上訴人狀紙雖記載為異議狀,但因其內容有不符判決之意,為維其利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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