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4,營簡調,323,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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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調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六、侯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相對人侯六、侯逑已死亡,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更正被告、起訴聲明,及補正侯六、侯逑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如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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