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4,營簡調,542,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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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調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守平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本院前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已當庭命補正,原告迄未補正),逾期駁回: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除被告楊守平以外,其餘被告記載楊○○,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及真正住居所均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是原告應補正被告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原告應確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標的,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原告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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