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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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