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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字第107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翁志雅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臺東市,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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