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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字第147號
原 告 臺南市麻豆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振祿
訴訟代理人 杜享倚
被 告 陳盈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事件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本件定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123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查本件原告所訴給付補償金,雖涉訟金額不高,惟請求事項,及法律適用爭議,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並定105年9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1、2、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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