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5,營小,194,2016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營小字第19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林意婷
被 告 周春蘭即周金對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營小字第19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上午09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王 淑 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