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5,營小,302,201612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顏子軒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營小字第3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柳營簡易庭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