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5,營小,400,2019030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字第400號
原 告 朱增強
被 告 張弘毅


訴訟代理人 張瓈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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