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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字第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楊喬緯即楊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號6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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