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105,營小調,94,2016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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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調字第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琪
被 告 陳宥嘉即陳志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小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設在臺南市佳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院固有管轄權,惟被告目前因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足見被告實際上並未居住在本院轄區甚明。

又被告既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本件訴訟倘由本院審理,原告勢必應預繳高額提解費用(由敗訴之原告或被告負擔),再由本院指派法警前往臺中提解被告到庭,將增加往返台南、臺中之勞費及人犯戒護之風險,故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較為妥適,且原告派員前往臺中開庭支出交通費用亦相對低於應繳納之提解費用,對原告應無不利之情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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