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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潘蓮玉
代 理 人 葉佩珊
相 對 人 王育仁
上列當事人與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王育仁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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